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申20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新阳,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昆仑旋磁(北京)高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09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宏宇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4号楼4层0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宏宇鑫旋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合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昆仑旋磁(北京)高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宇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宇鑫旋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