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昆仑旋磁(北京)高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宇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宇鑫旋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申20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楼11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新阳,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昆仑旋磁(北京)高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09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宏宇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4号楼4层04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宏宇鑫旋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合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1号楼8层0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昆仑旋磁(北京)高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宇康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宏宇鑫旋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一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