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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辽某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22民初3200号 原告:***,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街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满族自治县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被告辽***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以实际评估损失为准);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夏天,201国道路基改造,二被告在原告种植的中药材种植地地边修缮公路,该公路的路基紧挨着原告地边,在修缮公路过程中,被告把原来的路基坡度整体做了修改,因为2018年的夏天雨水过多,导致路面上冲下来的雨水将原告的**种植地中的**床面大部分被***没,加上去年冬天有积雪,被告为了防滑,路面上洒下的雪融剂化成的盐水整体都流进了原告的**种植地,继而导致原告遭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也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路管理段主管信访的***,答应付给原告3000元的赔偿金根本连基本的人工费都不够,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后,被告在原来修缮的路基边加固了挡水的路沿石,但是经济损失赔偿的事宜至今没有给解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并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否与二被告有因果关系,原告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本溪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以无申请事项鉴定能力为由,于2019年10月12日予以退鉴,故原告***的损失是否与二被告有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进而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