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2322号
原告:**,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汉北路**。
主要负责人:***。
被告:**(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36051D。
法定代表人:傅高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立全,男,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十,住所地河**十一经路**码91120000803062678Y。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