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359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