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359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玮盛(天津)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