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2544号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湾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娇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171299X6)。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8号创业大厦附属楼3楼304-A81。
法定代表人:孙振业。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已经自行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拖欠货款,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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