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泉港益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1执3912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泉港益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闽012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6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查控系统详细查询被执行人泉州泉港益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查得被执行人泉州泉港益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泉州泉港益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金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变现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20)闽0121执39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书记员 连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