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5财保2号
申请人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再拖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的账号为11×××67的银行存款155223元,并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的账号为11×××67的银行存款1552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理赔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1,296.12元,由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俊杰
书记员  钟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