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号院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3民初2334号
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香山路以南,金城寨街以东盛世新天地(一期)第1幢2单元2-2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号院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号院。
负责人:***。
第三人: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178号中冠大厦1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号院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任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