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354号
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178号中冠大厦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661898233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11号院,组织机构代码:00537202-2。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获批准后于民事判决书送达前向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耿彦峰
审判员党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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