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洛阳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302行初22号
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号中冠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董玖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婷,该局采购办副主任。
被告洛阳市财政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市府东街财政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莉敏,该局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赵保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旺,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中段洛龙区行政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汤卫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号西北新闻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亮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财政局、被告洛阳市财政局、第三人河南省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洛阳市洛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锐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国顺暖通物业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亦农
人民陪审员  马占辉
人民陪审员  向 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