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辽宁省环保集团碧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2663号
原告:**,男。
被告:某某集团(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沈阳)有限公司、某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