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某诉潍坊鑫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10484号
原告:赵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逄宏,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鑫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朐山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峰。
被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原尧头村西500米纬15路。
负责人:王德连。
原告赵XX诉被告潍坊鑫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港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XX负担。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