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548号
原告:***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振。
委托代理人:李娜。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诉讼代表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韩子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