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826号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