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265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海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水岸雅苑102。
法定代表人罗有干。
被申请人***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7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6-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民康道东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808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路2116号创智谷大厦1号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与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盈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奇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凯诺建设有限公司、济南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价值6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