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华南五金经营部与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五金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张xx,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魏家桥镇。
被执行人铜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受理执行铜仁市碧江区xx五金经营部与铜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黔0602民初243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铜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铜仁市碧江区xx五金经营部货款29745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77元,执行费43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五金经营部与铜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铜仁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铜仁市碧江区xx五金经营部15万元,余款按季度协商支付。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44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裕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谯思双
书 记 员 喻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