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207号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斌贵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营者彭某某。
被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斌贵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斌贵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5222000000018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斌贵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