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02民初3775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市碧江区芭蕉村芭蕉小学对面。
经营者:习志勇,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金滩商城三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琴
书记员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