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30号
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金滩商城3层一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昌洪,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珊珊,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03)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晶荟建筑工程有限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203)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开设账户62×××76内存款246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银行卡中心开设账户62×××06内存款246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