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帅,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帅、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乾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24日***以付帅、鑫**建筑公司、中交乾安分公司已经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帅、鑫**建筑公司、中交乾安分公司确已履行拖欠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鑫**建筑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院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减半收取425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