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一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鑫一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许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62-1号3-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帅,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帅、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乾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24日***以付帅、鑫**建筑公司、中交乾安分公司已经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帅、鑫**建筑公司、中交乾安分公司确已履行拖欠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鑫**建筑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院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减半收取425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