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街支行;
被执行人:营口博创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许利,男性;
被执行人:许玉芳,女性;
被执行人:营口市博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于守岗,男性;
被执行人:沈阳鑫一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燕,女性;
被执行人:王丹,女性;
被执行人:魏艳红,女性;
被执行人:沈世伟,男性;
被执行人:朱双力,男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18日的(2019)辽08民初33号判决,于2019年11月7日,以(2020)辽08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评估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证书号营口国用2013-第**,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营口博创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营口博创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证书:证书号营口国用2013-第**di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宁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