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5290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62-1号36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滕飞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3民初16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代理审判员 詹 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