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诚创建设有限公司、扬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081民初4333号 原告:江苏诚创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1MA1MQR7RX0,住所地在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81MA26NY442R,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组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创公司)与被告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工程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就其开发的仪征2021-16号地块项目的桩基工程向原告发出投标邀请,工程地点在仪征市。后原告缴纳10万元工程投标保证金并参与竞标,最终原告未能中标,但被告对收取的工程投标保证金10万元却未能退还。 **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招标文件、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当庭的陈述可以证实:2021年9月,**公司就其仪征2021-16号地块项目桩基工程邀请诚创公司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投标保证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定标之后,发标方于定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向未中标单位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需及时将收据送至招标单位招标联系人处。招标文件另载明,投标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投标文件发放时间为2021年9月11日,招标联系人为**。 2021年9月13日,诚创公司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 2021年12月13日,诚创公司就退还10万元投标保证金微信联系**,**表示“这几天申请退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招标文件中承诺定标之后,发标方于定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向未中标单位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公司应当向诚创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此外,招标文件约定退还时间为定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公司招标联系人亦在2021年12月13日表示“这几天退还”,但时至今日,**公司并未履行退还投标保证金义务,必然对诚创公司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根据双方约定的退还时间,本院认定**公司应自2022年1月1日起需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诚创公司支付利息。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江苏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江苏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