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1执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家悦***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河北花苑商铺15栋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761PBOT。
法定代表人:叶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执行新疆家悦***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201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波睿
审判员 吴秀峰
审判员 王 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