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0621民初244号

原告: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万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窍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卫国钗,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江口县。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div>

原告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本公司)与被告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以下简称双语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幽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乔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杨娜到庭,被告双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进到庭,被告龚德清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利息直至给付完毕时至;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双语学校于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29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双语学校的室内外地坪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后,双方于2015年9月12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经双方结算原告方应得的工程款明确为542,250元,减去被告双语学校在施工过程中已给付的80,000元,被告双语学校应给付的工程款为462,250元。被告双语学校、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尚欠工程款给付时间和金额并约定了:如不能按照约定付款被告双语学校、***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双语学校、***给付了其中的62,250元,剩余的欠款未能给付。为此,被告双语学校、***再次于2016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欠款的金额为560,000元(包括违约金100,000元),欠条还对欠款的给付时间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龚德清应被告***的要求在欠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出具该欠条后,被告双语学校、***于2016年3月16日支付欠款100,000元。现尚欠本金460,00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460,00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6年5月10日起给付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双语学校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2015年9月12日欠条约定100,000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作欠款本金计算,故欠原告的本金460,000元不正确,而是360,000元。

龚德清辩称:欠款本金应为360,000元,我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应被告***的要求签署的。

被告***未做答辩。

庭审过程中被告双语学校、龚德清对原告提交所有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自愿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进行工程验收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双语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和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该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在欠条上以欠款人的身份签字应视为对债务的承担,被告***应对被告双语学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广东乔本涂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龚德清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欠款本金,经查明事实,原告应得工程价款和材料款共计应为602,250元,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逾期一日支付欠款,则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该约定明显畸高,被告双语学校在诉讼中辩称已支付的100,000元应作为欠款本金,而不应算作违约金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减扣被告双语学校已给付的242,250元,故被告方尚欠的工程本金应为36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该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方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给付欠款360000元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乔本涂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60,00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承担工程欠款360,000元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幽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