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1-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万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伯成,系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军。
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伯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工程,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被告须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95%,保修期满7日内,被告支付剩余5%的保修金。2013年3月16日星海洲文化广场项目的外墙涂料工程竣工;2013年8月6日上述工程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同年11月30日被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4年3月14日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和工程结算汇总表,确认总工程款为1600563.35元。至今已超过保修期半年多,但被告只支付了9778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622763.35元(包括保修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622763.3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以其承包被告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工程,被告尚欠其装修工程款622763.35元未能支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其提交有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汇总表佐证。经查,原告系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外墙涂料工程。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合同主要订明: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东升镇坦背村裕隆路的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工程,工程的包干含税总价暂定为1320000元,立面弹性颗粒质感喷涂部分完全含税综合单价为48元/㎡,构件质感喷涂部分完全含税综合单价为36元/㎡,结算时按实际面积计算,凸出线条、构件、窗套等按展开平方面积计;签定合同且原告进场施工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的工程备料款,按照施工进度付款,每月底前,原、被告双方现场负责人核定所施工工作面,核实施工进度,被告下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70%的进度款(备料款在第一次、第二次进度款中均匀扣回),待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在1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至95%,工程保修期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1年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5%保修金(扣除被告代维修费用);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标准和达到双方样板要求为依据,原告申请竣工验收时,工程应具备全部完工和竣工资料完备的条件,原告应在三天内向被告/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被告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和资料后七天内组织验收,如超过14天不予组织验收,视予验收合格,工程验收符合合同条件,被告/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签证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反映原告于2013年8月5日自检,符合规范规定,申请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中山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经验收说明工程已完成,接槎部分有色差,并盖章确认上述意见。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审定单反映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总价金额合计1600563.35元,质保金为80028.17元,并盖章确认;案外人梁易辉于2014年2月15日对上述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600563.35元(完全含税),并签名确认;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盖章确认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工程结算价为含税1600563.35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原告诉称以其为承包被告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工程,被告尚欠其装修工程款622763.35元未有支付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星海洲文化广场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汇总表佐证,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应予采信。现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已属违约,本院对原告请求其支付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分段计算,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至95%,工程保修期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1年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5%保修金。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直止2013年11月30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均在竣工验收合格的表格上盖章确认,故原告主张工程款542735.1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余下的保修金80028.1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保修期满1年7日(即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622763.35元及计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42735.18元自2014年4月1日起算,80028.17元自2014年12月7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7元,由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星际数码游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佛山市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靖华
审 判 员 张庆争
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