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万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住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卫国钗,系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刘仕昌,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刘仕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2018)黔06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刘仕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00.00元、利息216,000.00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00元,执行费8,160.00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广东乔本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50000.00元,并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开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佘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