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2224号
原告:丹东聚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出生,满族,丹东聚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出生,汉族,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建港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聚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聚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港市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还原告。
审判长石建君
人民陪审员*栋
人民陪审员于洪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