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沙包社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