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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沙包社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5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