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4执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熊家垴小区东侧路金鑫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宏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4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洪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