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75号之二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1858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