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21执111号
申请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红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水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西王屯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521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红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做终结处理。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521执11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昱
审判员*欣
{文书日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