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090号
原告:**1,男,2003年1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5793。
被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9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175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63766。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贵州兴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珠四栋三单元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03061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1与被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兴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