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765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营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919MX0。
负责人:***,任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27544U。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郊供电局申
请,依法追加第三人贵州若同信息基数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