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9602号
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9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B3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贵州若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