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7号
原告:山东一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华润橡树湾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仁江。
被告:北京宏通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钦友。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山东一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通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一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鸿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延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