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8576号
原告辽宁裕汇隆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裕汇隆方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永昌
书记员 谢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