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224民初4625号
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由原告唐山长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立军
法官助理唱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