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1553号
原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23-3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内蒙古疆北(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辽宁汇坤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 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