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1312号
申请人: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东街时代万象商业广场D段综合楼1层06。
法定代表人:卢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楠,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宁安东街枸杞产业集团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
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北建联工程有限公司、***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莎虹、林继明及第三人鲁川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宁夏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