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950号
申请人:潍坊市水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三号路南9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0Y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潍坊市水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水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