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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3民初210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纯诉被告沈阳启立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