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8号楼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CYGON。
法定代表人:豆化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阁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