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2民初807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杨泽军,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8号楼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CYG0N。
法定代表人:豆化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皖1202民初994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不服,依法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皖12民终178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保华、被告两江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豆化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复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990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定《木工班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楼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后原告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2019年6月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4080元未支付,后经催要被告又陆续支付95000元,现尚余9908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其诉求。
被告两江建设公司辩称,本案经过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在此次发回重审中经过鉴定该工程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为512.82平方米,由此可知工程的最终面积为8836㎡-512.82㎡=8323.18㎡(由于原图纸设计说明8836平方米,阳台是按全面积计算,图纸的真实面积只需要把阳台面积减半即可得到最终面积,阳台的一半面积为512.82㎡),其总工程款应为8323.18㎡105元=873933.9元。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业主方和监理的现场管理,违规使用废旧,漏洞的模板,导致工程质量极差,且要求多次均未整改,因此施工中因木工班组原因产生多次罚单,我方有权扣除原告***产值总额的5%,即873933.9元×5%=43696.69元。在***违反以上事实的原则下,其因木工产生的罚单须有原告***承担,总计4150元。本工程在实际施工中***使用我公司材料共计8214元应当扣除。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其木工班组对于因质量问题的返工整改没有人做和没有完成的木工工序产生的费用24600元应当扣除,我公司多付41726.79元。另外根据合同第八条第6条:乙方在所属的单项工程未完全完工的情况下,若发生班组中途退场则以此班组已完成工程量的50%结算,我公司多付478693.74元。基于上述原因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两江建设公司作为甲方签定《木工班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载明:一、工程名称:阜阳晶宫宝能宿舍楼项目工程;二、工程地点:阜阳市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州十三路与颍三路交叉口......;其中第五条第2款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帽扣。佩戴工作卡、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安全绳,违者处罚50元/次等;第七条、本工程根据施工图纸按照实际图纸的建筑面积105/㎡费用进行结算(含二次结构);第八条、7、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扣乙方产值总额的5%,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条件拒绝,必须执行本合同条文的规定。合同落款处有原告***签名及被告两江建设公司加盖印章。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施工完后,被告两江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计835000元。
另查明:原告举证“张翔”于2019年6月5日出据的木工结算单载明:木工班组以建筑建筑单价105元/㎡承接,晶宫保能宿舍楼木工工程总面积为8896㎡,总价为934080元,现已支付人民币柒拾肆万元(740000),剩余工程款未接。2019.6.5。对此,被告称张翔系该工程项目瓦工、钢筋工、架子工班组带班组长,并不是木工班组的人员,其并未委托张翔与原告进行结算,对张翔出据的结算单并不知情,也不予认可。
再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根据被告两江建设公司提供的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载明总建筑面积:8836.98㎡。重审中经该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图纸鉴定结果阳台建筑面积为512.82㎡,即阳台面积系图纸载明面积的一半计算得出。两江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原、被告争议最大差距在于阳台的建筑面积是否应按图纸载明面积一半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木工班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单,被告提供的《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罚款单、监理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两江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没有资质的原告***个人施工签订《木工班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举证张翔出具的结算单,该结算单未经被告两江建设公司追认,且无法查明张翔的结算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系被告委托,该结算单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本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根据施工图实际按图纸的建筑面积105元/㎡费用进行结算(含二次结构)。”的合同条款,被告两江建设公司提供的图纸建筑设计总说明载明总建筑面积8836.98㎡,合同总价款计算应当为:8836.98㎡×105元/㎡=927882.9元。被告两江公司答辩根据《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阳台应按一半计算面积,申请鉴定阳台面积为512.82㎡并要求扣除相应价款的答辩意见因与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由此产生的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两江建设公司负担。被告两江公司辩称的扣除5%的产值、费用等答辩意见,首先这些罚款单不能证明向***送达而产生效力,其次返工整改及材料费用亦没有和***结算,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扣除被告两江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835000元,被告两江公司还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92882.9元(927882.9元-835000元)。***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2882.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原告***负担277元,被告两江建设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跃宇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种照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