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661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8#商住楼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XCYG0N。
法定代表人:豆化坤,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明强,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王路588号金悦时代小区8#商住楼1404室。
原告***诉被告安徽两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