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NRXEJ1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N48943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C)。
法定代表人:戴为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泰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曰内给付申请人江苏和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515835元及利息(以本金5158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曰起至实际给付之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财产保全费3703元。本案仲裁费用14377元,由申请人江苏和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728元,被申请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649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负担的部分在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迳付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和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在邹城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531187元;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贵昌弘建设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
6、2022年3月1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韩春艳
审 判 员 唐将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