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泰州市新海湾浴场,组织机构代码72226522X,住所地泰州市,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钱**,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海湾浴场、***、***、***、***、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海湾浴场、***、***、***、***、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新海湾浴场、***、***、***、***、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峰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蓝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