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旭,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桂平,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钱春兰。
原审被告:陈经生。
原审被告: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
投资人:***。
原审被告:泰州市新海湾浴场。
法定代表人:刘俊标。
上诉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旭、刘东生与被上诉人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钱春兰、陈经生、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泰州市新海湾浴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旭、刘东生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旭、刘东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沈大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