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083812,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1515340K,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6503612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69127030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2776872324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投资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新海湾浴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富兰德林国贸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葵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华港商贸中心、泰州市新海湾浴场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85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展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 卫